所長錢炳村博士獨家觀點:
據報導今年以來屢見理專A錢的案例,截至9月底,已經有10家銀行爆發理專挪用盜領客戶資金案,而異常挪用及異常往來資金更高達4億5913萬元。其中幾位被害人說「我銀行原本有一千多萬存款,結果現在只剩幾百塊,全被理專盜領走了。」蔡小姐氣到發抖地說,沒想到平時貼心服務的理專竟是存款小偷。「我們相處就像朋友,我請她幫忙把投資贖回轉定存,不疑有他地把存摺、印章交出去,但她卻將我的定存解約,把錢放進自己的口袋。」「不是我貪心!我只是單純買個債券基金,沒想到一千多萬就這樣被騙走了。」洪先生悲憤地說,當初他聽從理專推薦投資保本固定收益債權商品,「號稱每年有8%利息可領,理專說要幫我開戶,要我先把錢匯到指定戶頭。前幾個月還有穩定利息收入,直到有天錢沒再進來,我才發現出問題。」可見理專的騙術五花八門十分驚人,各級金融機構主管為了業務績效,難道會不知嗎?是包庇嗎?當受害者向財團法人金融消費評議中心提出申訴及試行調處,均以誰叫你將存摺印章交給理專等屁話打發,對照該中心近期推動「金融消費找評議,維護權益不碰壁」抽獎活動簡直諷刺,在司法訴訟中,金融機構只要拿出受害人開戶時的聲明書就打發一切,全與理專等人員切割,金融機構完全不用負責,這樣有理嗎?金管會主委顧立雄今年震怒開罰銀行,找銀行總稽核來談,要求落實內控三道防線、「理專十誡」,並要求半年內要全面清查,若之後再發生就會究責到總行等作為非常好,早該如此,另建議金管會除清查銀行,亦應清查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還有很多民眾受害,甚至金管會可建立金融機構無過失賠償責任,命金融機構若有理專等人員不法,即應負起賠償等責任,否則很多受害民眾一輩子遭詐騙侵占,向不法理專等求償,竟回以早已脫產要關隨你的惡劣態度,真的是氣死人!!
#金管會務必積極持續推動各項改革措施,#讓陽光像照妖鏡照進金融機構,#不能再讓辛苦積蓄一輩子民眾受害求償無門!!
(新聞來源:https://yns.page.link/HoqVU?soc_src=unv-sh&soc_trk=li )
🌏相關法律規範
[刑法]
#第336條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第339-#4條
犯第三百三十九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一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不被理專A錢#掌握三不三要原則]
1.#不要太相信理專,印章、密碼、帳戶都給他
2.#不要理專說什麼都簽,#絕不簽空白取款憑條
3.#不要在家辦理業務,#拒絕到府服務
4.#要臨櫃辦理業務,#跟緊緊理專
5.#要認識理專上司,#建立雙理專服務
6.#要每月對帳一次,#有問題臨櫃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