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長錢炳村博士法律分析:八旬康姓老翁去年過世後留下多棟房產與近2千萬現金,遺產總價值高達近3億;他生前口頭說要留一分遺產給長孫,但康的5名子女討論後決議只給長孫5百萬元。不過,長孫遲未拿到5百萬元,氣得跑到地檢署狀告父親侵占。其實,若是老翁生前有做些財產妥適安排,將口頭所言化為法律文字,讓其具有法律效力,例如在律師見證下,由見證人筆記宣讀講解立下代筆遺囑,在遺囑內訂立「#遺贈」,可自行決定留多少遺贈給受遺贈人即長孫,如此就不會發生兒子告父親刑事官司的憾事!!
(新聞來源:https://today.line.me/TW/article/o2qO9W?utm_source=lineshare )
🌏相關法律規範
[民法]
第 1194 條
#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由遺囑人口述遺囑意旨,使見證人中之一人筆記、宣讀、講解,經遺囑人認可後,記明年、月、日及代筆人之姓名,由見證人全體及遺囑人同行簽名,遺囑人不能簽名者,應按指印代之。
第 1199 條
遺囑自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 1200 條
#遺囑所定遺贈,附有停止條件者,自條件成就時,發生效力。
第 1201 條
受遺贈人於遺囑發生效力前死亡者,其遺贈不生效力。
第 1202 條
遺囑人以一定之財產為遺贈,而其財產在繼承開始時,有一部分不屬於遺產者,其一部分遺贈為無效;全部不屬於遺產者,其全部遺贈為無效。但遺囑另有意思表示者,從其意思。
第 1203 條
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利時亦同。
第 1204 條
以遺產之使用、收益為遺贈,而遺囑未定返還期限,並不能依遺贈之性質定其期限者,以受遺贈人之終身為其期限。
第 1205 條
遺贈附有義務者,受遺贈人以其所受利益為限,負履行之責。
第 1206 條
受遺贈人在遺囑人死亡後,得拋棄遺贈。
遺贈之拋棄,溯及遺囑人死亡時發生效力。
第 1207 條
繼承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得定相當期限,請求受遺贈人於期限內為承認遺贈與否之表示;期限屆滿,尚無表示者,視為承認遺贈。
第 1208 條
遺贈無效或拋棄時,其遺贈之財產,仍屬於遺產。